3.1 基本规定


3.1.1  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性设计及专项审查的依据是:现行国 家消防法律法规、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 地方性法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、《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 题操作技术指南》等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;符合本《专项审查指南》  2.0.7~2.0. 10 条规定的超高层建筑(建筑高度 150~250m )消防设 项审查意见,以及国家、 行业(专业)相关规范、标准中关于防火、  防爆等方面的要求也是相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依据。

3.1.2  新建工程应按编制完成消防设计文件时(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 查的建设工程,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的 时间为准) 有效的规范、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。

3.1.3  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,按照消 防技术标准及本《专项审查指南》第 3.2 ~ 3.13 节规定的消防设计技 术审查要点的加强性要求进行技术审查。

3.1.4  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范围为超高层建筑主体部分  (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)。本章的技术要求适用于超高层建 ( 150~250m ) 主体部分(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)的防火 设计。 超高层建筑( 150~250m) 主体部分以外的裙房或附楼的防火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规定。

目录导航